广东亚太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佳鸿新能源科研有限公司与广东亚太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4民初1346号
原告:福建省万佳鸿新能源科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南洋西大道(南洋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959952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广东亚太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工业园裕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G720K。
法定代表人:*海波,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万佳鸿新能源科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亚太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万佳鸿新能源科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广东亚太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万佳鸿新能源科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广东亚太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万佳鸿新能源科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1元,减半收取计3195.5元,由福建省万佳鸿新能源科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