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81民初2885号
原告:郑州华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66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343684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住所地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1MB0T54558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华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郑州华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华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华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郑州华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