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2531号
原告:威海市铭川液压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34550723Q),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园街道办事处青岛中路-198号-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7314798),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北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铭川液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铭川液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蔄俏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