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北大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北大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劲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6121号

原告:成都北大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通锦大厦****。

代表人:田润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科,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劲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银杏街道上游社区彩虹大道北段**附****。

法定代表人:李刚波,总经理。

原告成都北大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劲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北大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北大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 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