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北大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北大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399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北大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通锦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润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尚科,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成都北大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46931.3元及利息,执行费60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另委托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M×××××汽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8月7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福猛

审判员  阳宇航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