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31221号
原告:北京盛世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中心西路8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世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盛世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原告北京盛世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其余6125元退还给原告北京盛世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