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1401号
申请人:青岛凯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RJMFE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都街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972933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潍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与宝通西街交叉口东100米路南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M0BX534。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岛凯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潍城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15986.8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凯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15986.82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费46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