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特98号 申请人: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青州市旗城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州腾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人***、***、***、青州腾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公司)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1.撤销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217号仲裁裁决书;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的依据被依法撤销。2023年5月4日,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撤销了作为仲裁裁决依据的青州人社工认字[2022]42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仲裁裁决的依据已不存在,应依法予以撤销。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的规定裁决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州腾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各项工伤(工亡)待遇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以及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连带责任只能由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0、84、85条的规定来判断属于规范性文件,且该规范性文件涉及连带责任部分也因为违反上位法而不应得到适用,因此,仲裁裁决援引该规范性文件裁决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与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案件处于诉前调解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故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求应当被驳回。 被申请人腾越公司、华邦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的亲属***生前于2020年6月17日到腾越公司承建的奇州市云门山路提升改造工程1标段从事建筑零工工作。2020年6月19日7时左右,***在腾越公司承建的上述工程从事建筑工作时,***突发疾病,于2020年6月20日20时50分左右死亡。***、***、***分别系死者***之妻、之子、之女。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为住建局、施工单位为华邦公司,华邦公司将涉案工程中的槽底开挖、回填、整平、分层压实、检查井砌筑等工程承包给腾越公司。***、***、***提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346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称涉案的工程项目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腾越公司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称其系机械施工公司,腾越公司把检查井业务承包给了***,***又承包给了***,***和***都是自然人。***雇佣的***,腾越工程公司不认识***,***与腾越工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又不存在雇佣关系,他直接受雇于***,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华邦公司对上述涉案工地的三方的关系无异议。***、***、***称***生前每天的日工资为300元,但无证据证实。***、***、***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青州人社工认字【2022】427号),认定***的死亡,为视同工伤。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腾越公司、华邦公司未支付过相关工伤(工亡)待遇。***、***、***另提交王坟镇南镇头村民委员会亲属关系证明信,证明***系***的儿子,***系***生前的配偶(无退休工资、也无生活来源),***系***的女儿,***的父母亲已去世多年,再无其他亲属。***、***、***称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要求华邦公司、住建局承担连带责任。华邦公司称对文件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文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只是行政机构的指导意见,不能作为审判机构定案的依据。腾越公司称该文件只是一个部门文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且有违法的嫌疑,因其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律关系并不能无限的连带,合同是讲相对性的,受雇于谁就是谁承担责任,不能无限的连带。2023年4月27日,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2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腾越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34566元(5761×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42359×20)。二、腾越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7月-2023年2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44244.48元(3456.6×40%×32)。三、腾越公司于2023年3月开始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382.64元(6456.6×40%),以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四、华邦公司、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腾越公司应支付***、***、***的各项工伤(工亡)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此可见,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意味着终局裁决的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基层人民法院针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判决,则该终局裁决当然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该终局裁决的法律效力自然恢复,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前提再次具备,用人单位可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经查,***、***、***已就本案仲裁裁决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青州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请求撤销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21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柴象坤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范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