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明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24民初5894号之二
原告:临朐明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新华路3699号10幢1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南***村安置楼沿街13号楼3号商铺。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原告临朐明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临朐明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明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临朐明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元,保全费620元,由临朐明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