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3353号
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诗昕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