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民初165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远县连界镇解放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营业场所:威远县***内环路214号、21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52号一、二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意,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部部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拖车服务部。地址:双流区公兴街道荷韵西路***号。 经营者:XX。 原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拖车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