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民初165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远县连界镇解放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营业场所:威远县***内环路214号、21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52号一、二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意,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部部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拖车服务部。地址:双流区公兴街道荷韵西路***号。
经营者:XX。
原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拖车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