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民终8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珠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系死者***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系死者***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系死者***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女,200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系死者***之女。
法定诉讼代理人:**1,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系**2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男,200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系死者***之子。
法定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系**3之父。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珠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1、**2、**3、***、***、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8)川101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珠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珠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珠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2.37元,减半收取7506.19元,由上诉人重庆珠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宁
审判员 郑 强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