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2民初5818号之一
原告:四川七艺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府河市场灯饰交易区6厅12-13号。
法定代表人:蒋必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桃,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玉沙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彭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龙泉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怡和新城E2区)双龙路488号9栋12-17楼。
法定代表人:秦拥军。
第三人: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52号顺吉大厦7层A5区。
法定代表人:龚冬。
原告四川七艺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七艺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七艺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48元,减半收取计21424元,由原告四川七艺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