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民初514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辉,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1幢20层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292827。
法定代表人:邓阿孜,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52号顺吉大厦7层A5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56984F。
法定代表人:龚冬,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中原、被告已经达成新的付款方式,并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92元,减半收取计7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超
审 判 员 田长锋
人民陪审员 田 敦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韪圭
书 记 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