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民初514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辉,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1幢20层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292827。

法定代表人:邓阿孜,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52号顺吉大厦7层A5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56984F。

法定代表人:龚冬,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中原、被告已经达成新的付款方式,并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92元,减半收取计7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超

审 判 员  田长锋

人民陪审员  田 敦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韪圭

书 记 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