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博道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北京中科博道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306号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长江路817号1幢106室。
负责人:卢虎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淑薪,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中科博道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1层1373室。
法定代表人:宋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博道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文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徐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