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91民初5515号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芳、谭银萍,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奕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已向豫C×××××号车辆被保险人张鹏鹏赔偿车损328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鹏鹏驾驶的车辆行驶在连霍高速公路时,撞击路面损坏的汽车轮毂,造成车辆受损。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作为该路段的养护管理者,未能履行好对高速公路的维护义务,亦未能保证高速公路处于安全畅通良好状态,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故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应赔偿原告3282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32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负担31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书记员  李坪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