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执427号之三
关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汉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郑民四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民终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651052.23元。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0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于2020年5月7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5月19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不动产权证号1201062939,该房产在本案审判阶段已被(2012)郑民四初字第26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
4、于2020年5月19日,本院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作出了(2019)豫01执保3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保全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汉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代码未HK1216、名称为中原银行的证券22000000股;原保全案号为(2012)郑民四初字第269号;
5、于2020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拘留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的直接负责人王锦彪采取拘留措施;
6、于2020年12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7、于2021年1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因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上述房产和股权的拍卖参考价达成一致,需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评估周期较长,本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称待评估结果作出后,尽快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陈朋涛
法官助理许邦
书记员祁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