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611民初3124号
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护航汽车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云,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护航汽车运输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占京,被告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晓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驾驶冀D×××××(冀D×××××)的重型货车与案外人吴新鹏驾驶的豫A×××××小型客车追尾碰撞,造成豫A×××××小型客车驾驶人吴新鹏、乘车人李海忠二人受伤,双方车辆、豫A×××××小型客车车上工作装备、路产均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吴新鹏无责任,李海忠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1、豫A×××××车辆损失4627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濮阳市众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2、河南方正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费票据4000元,系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费发票,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鹤壁市鸿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费票据8000元,系原告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产生的扩大损失费用,对此本院不予支持;3、豫A×××××车施救费1200元,系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必然费用,结合其施救费发票,本院对此予以支持;4、豫A×××××车辆上财物损失3981元,根据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河南方正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共计55451元(46270元+4000元+1200元+3981元=55451元)。
综上,被告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5451元,扣除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护航汽车运输队垫付的豫A×××××车施救费1200元,被告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4251元(55451元-1200元=54251元),直接向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护航汽车运输队支付1200元。
关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护航汽车运输队请求返还的其他费用,均不在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范围内,可另案主张。
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4日5时10分许,被告***驾驶冀D×××××(冀D×××××)的重型货车,沿京港澳高速行驶至京港澳高速537公里700米东半幅时,与案外人吴新鹏驾驶的豫A×××××小型客车追尾碰撞,造成豫A×××××小型客车驾驶人吴新鹏、乘车人李海忠二人受伤,双方车辆、豫A×××××小型客车车上工作装备、路产均受损的交通事故。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九支队作出第4199074202000001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负全部责任,吴新鹏无责任,李海忠无责任。豫A×××××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系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护航汽车运输队垫付豫A×××××小型普通客车施救费1200元。
被告***驾驶冀D×××××(冀D×××××)的重型货车所有人系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护航汽车运输队,被告***系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护航汽车运输队雇佣的司机。冀D×××××号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自2020年3月28日0时起至2021年3月27日24时止。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冀D×××××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邯郸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4日0时起至2021年4月3日24时止,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50000元,不计免赔。
2020年12月25日,濮阳市众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濮众信鉴字[2020]第00124号关于涉案豫A×××××车辆损失价值评估报告:豫A×××××车辆损失在2020年12月1日的价值为46270元。
2021年1月7日,河南方正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豫方正评报字[2021]第A001号豫A×××××车辆上的财物损失司法鉴定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月5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为3981元,评估结论为含税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车上财物损失共计55451元(履行方式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54251元,直接向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护航汽车运输队支付12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8元,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护航汽车运输队负担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飞
书记员 岳静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