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民初56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方伟(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堂,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十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973744XK。
法定代表人:辛振青,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夏邑服务区,住所地河南夏邑县连霍高速324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53897115Q。
负责人:黄冲。
原告***与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夏邑服务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夏邑服务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夏邑服务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夏邑服务区的起诉。
审判员 黄舒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