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2855号
原告: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旭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伟,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房益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全,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傲寒,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郑州市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西芬。
原告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郑州市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2022年5月30日,原告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6.51元,由原告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