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0735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81797A。
法定代表人:房益林。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90836288H。
法定代表人:尹如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飞龙,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平,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97129880R。
负责人:秦浩,职务: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飞龙,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平,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文,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河南交通运输厅濮鹤管理处高速公路安南运管中心,住所地:南林高速安阳收费站院内。
负责人:徐有扬,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飞龙,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博,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405794XU。
法定代表人:李艳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成科,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河南交通运输厅濮鹤管理处高速公路安南运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河南交通运输厅濮鹤管理处高速公路安南运管中心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林莹莹
人民陪审员 司坤坤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翟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