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22执821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大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爱县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河南大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爱县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7)于082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大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