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1执保282号
申请人: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申请人:***,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