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1民初3222号
原告: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05830530P,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高新技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振勇,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玥晨,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本院受理原告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