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1执保2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申请人:***,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鲁0681执保2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因现在在该案已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