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龙口市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1执32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1民初3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492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