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民初5639号
原告: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培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振勇,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科技工业园区西泰路**。
法定代表人:陆栢林,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系单位职工。
原告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驳回原告龙口宇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承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