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恒基建设有限公司

烟台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烟建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02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建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6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2113047.74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3704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同年1月25日,通过司法专递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7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 3、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悬赏执行; 4、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的执行标的为2113047.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的确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荣 审判员  毕昌范 审判员  潘锦文
书记员  徐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