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龙海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凯迪防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龙海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凯迪防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14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芝民一初字第143号
原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西林村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宫学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江玲,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郝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凯迪防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龙海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凯迪防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8元,减半收取为5379元,由原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成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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