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02民初10328号
原告:烟台福强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芝罘区黄务镇西林村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宫学才。
原告烟台福强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烟台福强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福强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计2537元,由原告烟台福强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