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3013号
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丛培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生,住烟台市芝罘区,系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
法定代表人:宫学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悦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婷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3013号
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丛培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生,住烟台市芝罘区,系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
法定代表人:宫学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悦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