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德立固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民初314号
原告:烟台德立固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贾家疃斗余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宋冬梅,总经理。
被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西林村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宫学才,总经理。
原告烟台德立固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德立固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德立固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萍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卓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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