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与海阳市盛华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海阳市盛华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盛华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00.00元并承担延期付款违约责任;2、判定被告所欠原告全部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11年5月起,被告先后将其开发的海阳市盛华丽景商业楼及部分住宅楼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但施工过程中被告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原告的大部分工程款,现已拖欠原告巨额工程款,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己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