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687民初2257号
原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工业园东京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进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凤城街道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一,经理。
原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要求被告付清所欠工程款;3、依法确认原告对施工建设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开发的郡海嘉岸1#-20#住宅楼的土建、安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2#、4#楼完工,其余工程因被告的原因均未完工,经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内容为不公开。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成学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修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