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87民初2431号
原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工业园黄海大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进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平,男,1972年12月1日,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海阳市,现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王文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付清租赁费等合计405364元,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等,截止到2021年12月22日,***尚欠租赁费和未退还的租赁物损失共计405364元。
被告***辩称,双方确实存在租赁关系,***公司主张的钢管增价租赁费的部分、槽钢租赁费价格,合同没有约定;未退还租赁物资折价55386元过高,合同也没有约定未退还或丢失租赁物资的赔偿价格,故不认可***公司起诉的数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2018年3月10日,***(乙方)租赁***公司(甲方)建筑设备器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公司工作人员王文平及原告***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合同加盖***公司公章。该《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以领料单数据为准;第二条租赁价格、期限和费用约定:1.租赁价格为钢管0.009元/米/天,扣件0.009元/个/天,架板0.1元/米/天,2.租赁时间根据领料单和退库单日期计算;3.租赁物的进出场费由承租方承担,退库租赁物负责刷油、装袋、打捆和上垛;第四条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租赁物进行抵押或变卖,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丢失和毁坏租赁物按进价赔偿;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为每月的30号结清当月租金,租赁物全部退库之日结清租金。
《租赁合同》签订后,自2018年3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分34次在***公司处提取租赁设备器材若干,并在提货单上签字。自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12月25日分41次退回租赁设备器材若干,并在退货单上签字。
庭审中,双方认可,截止到2021年12月22日,钢管租赁费110500元、扣件租赁费186029元,架板租赁费46761元,槽钢租赁费为1177元,合计344467元。对于未退回部分租赁设备器材(详见附表),双方商定***负责退回附表中缺少租赁器材,如不能退回,则折价赔偿(附表中未退还租赁器材折价55386元)。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未退还租赁物资、租赁费计算明细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与***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该租赁合同关系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公司依约提供租赁器材,***应当依约支付租赁费。***公司要求***付给租赁费344467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未退回的租赁器材,双方一致同意由***退回,若不能退回,折价赔偿(附表中未退还租赁物双方协商作价55386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租赁费3444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建筑租赁器材(详见附表),如不能退回,折价赔偿(附表中未退还租赁物双方协商作价553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计3690元,由原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3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丁光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玉翠
附表:
***租赁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建筑租赁器材结算明细
一、***租赁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器材未退回明细:
钢管:4米243支,2米217支,1.5米940支,合计2816米;十字卡11187个,接卡189个,架板3米85页。
二、***租赁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多退回建筑器材明细:
钢管:6米336支,5.5米14支,5米70支,4.5米44支,3.7米5支,3.5米4支,3米340支,2.8米30支,2.6米186支,2.5米270支,1.2米213支,合计5192米;转卡24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