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87民初5429号
原告:海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阳市黄海大道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554384579J。
法定代表人:杨雪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汶,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工业园京东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780794314P。
法定代表人:赵进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平,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海阳市***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阳市***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2019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盛华丽景小区3号楼3单元201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面积为104.94平方米,约定被告于2019年8月9日一次性付清总房款,但被告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房款。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Y2019-004037。
被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海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9年8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为:HY2019-004037)。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巾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姜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