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与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02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东南台子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捷爱斯路7号。
法定代表人:纪海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602执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