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692行初6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代理人常红星,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纪海亭,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梦莹,山东育泽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解东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