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益文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财保73号
申请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创业路1030号。
法定代表人:纪海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崔芳瑜,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益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经八路17号内4号中俄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凯,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益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益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文婕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财保73号
申请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创业路1030号。
法定代表人:纪海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崔芳瑜,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益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经八路17号内4号中俄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凯,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益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益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