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执异117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富山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创业路10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营亚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开发区港城路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申请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东营亚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06民初3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东营亚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市84283642.2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异议人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涉案部分房屋的财产保全措施(需要解封的房屋名单见附件)。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贵院根据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出售的房屋进行了查封,该部分已经出售的房屋相关购房人已经缴纳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查封行为导致无法办理合同签售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以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上述请求,***批准。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东营亚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东营亚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283642.2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做出(2021)鲁06民初3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东营亚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283642.2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查封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和***项目57套住宅,于2021年12月6日查封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和***项目15套网点及住宅。异议人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主张在查封的房产中有25套案外人已付款,并实际占有使用,并向本院提供了购房户、房号、交款金额明细及相关收款收据等佐证。
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查封的涉案房产中有25套已出售给案外人,请求解除对相关房产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措施侵害了案外人合法权益,应由实际权利人主张权利,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主体不适格。因此,异议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莱阳市营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门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