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6行辖9号
原告**飞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依法公正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应指定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