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财保311号
申请人:山东御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6694099Q。
法定代表人:缪春雷,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立交桥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367X。
村主任:林立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御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164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164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602元,由申请人山东御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俊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