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4919号
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正阳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698X。
法定代表人:吴俊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春,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立交桥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367X。
法定代表人:林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亮,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计1683元,由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常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