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73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艳(系原告***妻子),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华,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7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81066。
法定代表人:魏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津,男,该单位职工。
第三人: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立交桥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367X。
法定代表人:林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亮,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基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汉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