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市***毕家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1539号 原告: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圣城街立交桥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783656836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潍坊市**市***毕家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毕家三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783ME042649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潍坊市**市***毕家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177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23177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雷被善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份,被告公开招标进行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原告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验收后,2018年11月份,经同是招标人的山东誉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审计单位对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结算,该项目的工程结算金额为631771元。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原告作为施工单位均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上**对工程价款予以确认。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所有款项被告应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现质保期已满,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1771元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东宇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