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财保16号

申请人: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小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兴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岳,青州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文化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经理。

申请人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亿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将来判决裁定得以顺利执行,在诉讼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亿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其它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崔福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