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6597号
申请人:***,男,住四川省。
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文化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小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兴富,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昌乐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299.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程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299.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