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18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执行人: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小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兴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21)鲁078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16.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兆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