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655号
申请人:***,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弥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QH04A6X。
被申请人: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弥河镇小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4062848。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青州市鑫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7681.5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7681.5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80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