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87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作文,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宗达,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西南关居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2076447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修国、朱树朋,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甫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甫街道东西周村新安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Q6C1AXE。
负责人:苏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作文与被申请人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甫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鲁0982民初87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甫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王作文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甫分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甫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恒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园园